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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风险

黄学根

2021-10-07 09:25:39

                        
背景: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在试用期到期前,签订了《试用期延长协议》,并约定了延长试用期1个月(员工签字,无异议)。

问题:1、如延长1个月后,单位是否可以二次签订《试用期延长协议》,再次延长试用期2个月(即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2、对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句话实操中应该怎么理解?

思路不清晰,请老师提点解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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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洁

2021-10-07 14:09:44

                                
1、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这里就从法律层面约定了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可以约定的试用期的约定次数就是唯一值“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反复约定试用期!
3、即使是调整工作岗位,完全是两个不同的工作,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中也就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
同样,即使签订了试用期延长协议,员工签字,也是无效的;更何况延长一个月后单位再进行二次签订试用期延长协议,本身更是无效的了。

这是劳动用工中比较常见的操作,本身包含了很大的劳动用工风险,用工风险需谨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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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学根

2021-10-07 16:09:11

                                
追问:
1、3年合同,试用期约定3个月,老师的意思,单位和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试用期延长协议》,延长期限,不超过法定的试用期时长,也是无效的么?

2、同一单位名称(主体),同岗位同工作内容,二次入职的员工,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么?(这里有没有相关时效性的约定,比如离职超过多长时间可以约定...)

3、同一单位名称(主体),不同岗位不同工作内容,二次入职的员工,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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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洁

2021-10-08 00:00:27

                                
同学你好:
针对你补充的三个问题具体回复一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法律精神与法律效力:
1、第一个问题无效。
2、第二个问题:二次入职员工,如之前已约定过试用期,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这个无关离职时间长短。
3、第三个问题: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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